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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泰安市心理学会,英文译名是Tai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TAPA

第二条 本会是泰安市心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组织和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心理学理论在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科教兴市和提高全市人民的心理素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泰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泰安励智心理发展研究中心(泰安市普照寺路5号,邮编:27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推进心理学课题研究,促进心理学的发展;

    ()向社会普及心理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科学的思想方法,推广心理科学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

    ()编辑心理科学刊物、本会简报及相关的心理科学宣传材料;

    ()以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参与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和心理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人才选拔和培养;

    ()开展对本会会员的继续教育,表彰、奖励在心理学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会员;

    ()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心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心理学工作者参加本地有关社会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发展会员,壮大研究队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心理科学研究水平,有志于心理科学的研究、普及和提高的个人和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表;

    ()理事会讨论通过;

    ()通过简报或者其它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各项业务和公益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选举新的理事会;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举办学术活动;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活动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年龄不超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的会费;

    ()社会的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存款利息;

    ()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按国家和泰安市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714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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